家事事件法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3條
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,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,而仍 有輔助之必要者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。

前項裁定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