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2條
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,於其對聲請人、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 生效力。

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聲請 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