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0條
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,監護人所為之行為,不失其效力。

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,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,不得本於宣告 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。

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,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