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69條
監護宣告之裁定,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。

前項裁定生效後,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,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