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51條
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存財產,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 用或改良行為。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,非經法院許可, 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