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5條
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改任之;其由法院選任者,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。

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,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。

法院為前項許可時,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