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
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
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5條
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改任之;其由法院選任者,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。
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,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。
法院為前項許可時,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