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4條
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,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,除法院選任數財產管 理人,而另有裁定者外,依協議定之;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,財產管理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