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6條
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,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, 並附具證明文件:

一、聲請人。

二、被繼承人之姓名、最後住所、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。

三、聲請之事由。

四、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,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。

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,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
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除自然人外,亦得選任公務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