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
繼承事件
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5條
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之聲請,徵詢親屬會議會員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, 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:
一、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。
二、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。
三、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