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4條
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,以自然人為限。

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解任之,命親屬會議於一 個月內另為選定:

一、未成年。
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。

三、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。

四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