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3條
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,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 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,並附具證明文件:

一、陳報人。

二、被繼承人之姓名、最後住所、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。

三、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。

四、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及住、居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