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2條
繼承人拋棄繼承時,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拋棄繼承人。

二、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。

三、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。

四、知悉繼承之時間。

五、有其他繼承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及住、居所。

拋棄繼承為合法者,法院應予備查,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 ,並公告之。

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