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1條
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 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

前項六個月期間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