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繼承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0條
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為陳報之繼承人。

二、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。

三、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。

四、法院。

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。

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。

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要 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。

第一項報明期間,自前項揭示之日起,應有六個月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