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1條
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,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 利益額者,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,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 家事訴訟程序,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
前項損害賠償事件,案情繁雜者,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 ,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,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
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