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0條
下列未成年人監護事件,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無住所 或居所者,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:

一、關於選定、另行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。

二、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。

三、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。

四、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。

五、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。

六、關於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。

七、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。

八、關於交付子女事件。

九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。

十、關於其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。

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,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