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婚姻非訟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3條
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,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法 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。

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,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,法院應裁 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,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
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