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婚姻非訟事件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1條
本案程序進行中,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九十八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 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,於作成和解筆錄時,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 力。

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以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前項和解者,非經為請 求之變更、追加或反請求,不得為之。

就前二項以外之事項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者,法院應斟酌其內容為適當 之裁判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 依原程序繼續審理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。

因第一項或第二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,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 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 程序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