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26條
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,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,得為更 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。

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,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、利息或孳息 ,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;其不能返還者,得請求償還其價額,並有優 先受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