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25條
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,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。

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。

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,抗告法院於裁定前,應行言詞辯論。

前二項裁定確定時,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