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24條
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,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,當事人之一方尚 未完全履行,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。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情形,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 解除契約,監督人逾期不為確答者,喪失終止或解除權;管理人逾期不為 確答者,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