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23條
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,其無償行為,不生效力;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 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,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,對於債權人不生 效力。

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,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 所受領之給付。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