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附則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156條
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,得依本條例之規定,為免責或復權 之聲請。

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消費者依第一百 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,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, 為免責之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