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附則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154條
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或調解成立後,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,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,仍得以其在協商或調解前之原 有債權,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;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,應將債權 人已受清償部分,加算於清算財團,以定其應受分配額。

前項債權人,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 後,始得再受清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