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附則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146條
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,或在清算程序中,以損害債權 為目的,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

一、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。

二、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。

三、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,致其財 產之狀況不真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