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128條
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,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,法院應依管理人 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。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追加分配,於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,仍得為之,並準用第一百二 十三條規定。

第一項情形,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,應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