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 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 ( 101 年 12 月 26 日)
第126條
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,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,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 相當之金額,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。

債權人之住居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,管理 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