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 ( 88 年 03 月 15 日)
第5條
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,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:

一、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 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,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 件,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。

二、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 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 易程序繼續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