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 ( 88 年 03 月 15 日)
第11條
簡易庭受理之事件,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 者,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,函送 該管簡易庭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