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 ( 98 年 05 月 05 日)
第6條
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,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 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,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 核准後報結,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