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 ( 98 年 05 月 05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四條訂定之。

第2條
下列各款事件,由簡易庭受理:

1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。

2 出版、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。

3 海商事件。

4 票據事件。

前項事件,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。

第3條
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,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 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,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。

第4條
第二條所定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,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 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,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。

第5條
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,除臺灣各地方法院或 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別有規定外,依非訟事件法所定各該 管轄之規定。

第6條
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,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 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,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 核准後報結,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。

第7條
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