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 ( 102 年 09 月 02 日)
第5條
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,利用遠距訊問排程 系統,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;其係依第三條訊問者,並應登記使用受訊 問端法庭,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。

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,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,並由訊問端法院先行 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。

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,如有異動,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