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收所規則  ( 90 年 12 月 24 日)
第11條
被管收人有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,得準用監獄行 刑法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之規定。

前項處分,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