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95條
地方法院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及地區公證人公會,得視實際需要,自 行或聯合辦理公證之宣傳、推廣及勸導,並將辦理情形層報司法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