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66條
兩願離婚書面公證,應由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請求人,並偕同證人兩人到場 ,請求人為未成年人者,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並應共同到場於公證 書上簽名。

公證人應審酌離婚協議內容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,向當事人說明未向戶政 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前,兩願離婚尚不生效力之旨,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 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