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65條
生父請求公證認領非婚生子女者,請求書應載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 名、住居所。

公證人公證前,宜先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,不同意時,得拒絕 受理;無法徵詢意見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