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61條
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。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,其法定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,不能到場者,應提出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