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罰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7條
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148條
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,而將事務所、章證或標識提 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149條
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,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,為虛偽之陳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