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罰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9條
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,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,為虛偽之陳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