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94條
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,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。

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,應限期命聲請人 聲請更正,逾期不聲請更正者,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。

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,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,應速 為登記之更正。

前三項經更正後,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