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88條
法人解散之登記,由清算人聲請之。

為前項聲請者,應附具清算人資格及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。

已成立之法人,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,準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
法人因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命令解散者,登記處應依有關機關囑託為解散 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