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附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97條
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,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,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。

二、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,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。

三、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,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