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附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96條
本法施行細則,由司法院定之。

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,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。

第197條
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,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,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。

二、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,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。

三、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,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。

第198條
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。

本法修正條文,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外,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