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0條
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,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。但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,不在此限。

外國法人經認許設立事務所者,其事務所之聲請設立登記,由該法人之董 事或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。

前項聲請,除提出認許之文件外,並應附具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 明之下列文件:

一、法人名稱、種類及其國籍。

二、法人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。

三、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