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破產之宣告及效力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9條
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,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:

一、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。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 前承諾提供擔保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