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破產之宣告及效力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63條
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,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,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 回破產之聲請。

在裁定前,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,並傳訊債務人、債權人及其他關 係人。

第一項期間屆滿,調查不能完竣時,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