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3條
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,以裁定為之。

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

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