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1條
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,如債權人證明債 務人有虛報債務、隱匿財產,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 情事者,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,得撤銷和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