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9條
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,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,請 求權視為消滅。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