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7條
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,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,破產管理人經法院 之許可,應為追加分配,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 發現者,不得分配。